专家建议:废止“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相关政策向“生育友好型”转变,是遏制我国掉入“低生育率陷阱”的关键措施。
原因如下:
一、在计划生育中实行“一票否决”缺乏法律依据。
年,湖南省常德市率先出台文件,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后在全国推行。各地围绕“一票否决”,先后制订了干部计划生育考核评分制、计划生育责任承包制、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制等考核机制,将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完成的好坏与干部职工的工资、奖金、调动、提拨、评奖等挂钩,凡被“一票否决”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分管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一律不评先、不晋级、不调动、不提拔;连续两年不合格,党政一把手、分管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就地免职。实际上,在修订前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各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并没有实施“一票否决”的条款。
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存在严重扩大化问题。
“一票否决”的实行,使计划生育工作得以顺利推行。但也正是由于“一票否决”制的扩大化,使一些基层干部为了本部门本单位和个人的政绩,干出不少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曲解了“一票否决”制的初衷。
“一票否决制”针对的主体原本是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未达标和存在严重问题的的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及这些单位的相关领导,但后来扩大化到全部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甚至企业职工。
在处理手段方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处理手段原局限为“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但在“一票否决”制度下,对单位采取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年度奖金等方式;对个人采取取消各类先进、荣誉参评资格;不得入党入团,限制录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职工等手段;甚至在部分地方购房、落户、入学、参军等环节均“一票否决”。
对违规人员的处理适用程度上,扩大为顶格上限处理,对公职人员采取降职、免职、开除公职、党籍等处理;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予以罢免或撤销;对拟提拨的领导干部实行“静止期”措施。这些扩大化的“一票否决”,严重伤害了的群众感情,客观上使计划生育粗暴化。
三、新的计划生育法实施后,实施“一票否决”的条件不再具备。
全面二孩政策施行以来的统计显示,我国人口出生率不升反降,短期内这种趋势难以扭转。到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原有以控制人口数量增长为目标的指标,在新形式下不复存在。同时,如果按照既往“一票否决”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按期扭转人口增长率,完成地区人口治理面貌也不太现实。在实施“全面二孩”后,群众普遍生育意愿不强的情况下,隐瞒生育情况,“人口数据严重失实的”情况也会减少。
四、废止“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是贯彻减证便民的保证。
在“一票否决”制下,各种招考、任用、评选、考察、入学、落户都需要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年6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将“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废止是其中重要一环。
为此建议:
一、废止“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法》的行为,严格在法律框架下处罚处理。在公民社会活动中,取消“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二、构建“生育友好型”制度体系。对原有涉及计划生育地方性法律法规、党内条例、部门规章制度认真梳理,停止原有以“一胎化”为核心的,严格控制人口数量的执法制度的执行。
三、设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遗留问题处罚缓冲期。按照“有利追溯”原则,设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遗留问题处罚缓冲期,对年实施新的《计划生育法》前,违反原有“独生子女”政策或“单独二孩”政策,但符合新的法律,至今仍未申报和处理的个人和家庭,予以从轻处理。在缓冲期结束仍然不主动申报和接受处罚的,要严肃处理。以维护政策的一致性,体现鼓励生育的立法精神,促进社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