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江苏省专业客运企业机务协作网秘书长陈南平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速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城市公交车辆的技术装备水平也不断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出行更加方便。同时,城市公共交通的快速发展,也为我国客车行业和零部件配套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极为有利的发展机遇与广阔的市场空间。
那么,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国家级“公交都市”示范城市的创建、城市公交车安全技术标准与技术创新、《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将给我国客车行业和零部件配套产业带来怎样的发展机遇?
一、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与客车行业的机遇
城市公共交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选择。
为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对树立优先发展理念、把握科学发展原则、明确总体发展目标、实施加快发展政策、建立持续发展机制、鼓励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加快老旧车辆更新淘汰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的实施,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建设,特别是在“十三五”期间进入了快车道。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我国在城市公交车的新增、更新与保有量,以及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等方面,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见下表)
注:以上数据摘录于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
根据以上统计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我国城市公交车的新增、更新、置换总量达14.26万辆;纯电动公交车占比由15.6%提升到53.8%,提高了38.2个百分点。
另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年国内拥有公路载客汽车83.93万辆;到年末,国内拥有公路载客汽车61.26万辆。与年相比,国内公路载客汽车的保有量减少了22.67万辆,平均每年下降幅度达到近2个百分点(见下表),而城市公交车的保有量却以平均每年4.9个百分点在增加。
注:以上数据摘录于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
在国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市场用车需求逐年下降,公路客车市场采购量逐年减少的背景下,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的定位与实施,和国内各大城市持续不断对公交车新增、更新、置换的采购需求,无疑给我国客车行业和零部件配套产业,带来了一个极为有利的生存发展机遇与巨大的市场空间。
二、国家级“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创建与客车行业的机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交通运输部于年6月18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国家级“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创建工程。
年10月30日,交通运输部在深圳召开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会上正式启动了国家级“公交都市”示范城市的创建工程,并授予北京、石家庄、太原、大连、哈尔滨、南京、济南、郑州、武汉、长沙、深圳、重庆、昆明、西安、乌鲁木齐15个城市,为第一批国家级“公交都市”创建示范城市。(创建周期为5年)。
年8月27日,交通运输部在哈尔滨召开了第二批国家级“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推进会,并授予天津、保定、呼和浩特、沈阳、长春、上海、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南昌、青岛、新乡、株洲、广州、柳州、海口、贵阳、兰州、西宁、银川22个城市,为第二批国家级“公交都市”创建示范城市。(创建周期为3年)。
年8月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公布“十三五”期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第一批创建城市名单》的通知,授予张家口、临汾、乌海、鞍山、盘锦、通化、牡丹江、常州、扬州、昆山、湖州、金华、宿州、阜阳、蚌埠、芜湖、上饶、枣庄、烟台、潍坊、威海、洛阳、许昌、南阳、驻马店、襄阳、宜昌、常德、张家界、娄底、南宁、桂林、贵港、三亚、成都、自贡、泸州、眉山、涪陵、遵义、凯里、玉溪、保山、宝鸡、咸阳、天水、固原、喀什、伊宁等50个城市,为“十三五”期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第一批创建示范城市。(创建周期为3年)。
至此,交通运输部已在全国87个城市中组织开展了国家级“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国家级“公交都市”示范城市的创建,有着严格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指标多达30项(见附表)。
在考评指标体系中,对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率、公共汽电车的平均车龄有具体的考核指标要求。
其中:
第4项: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15标台);
第11项: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率(60%);
第24项:公共汽电车的平均车龄(3年)。
截止到年1月21日,全国87个“公交都市”创建示范城市中,已有南京、上海、北京、天津、大连、苏州、杭州、宁波、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银川、石家庄、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合肥、南昌、济南、青岛、株洲、柳州、西安、乌鲁木齐、太原、长春、重庆、贵阳、昆明、兰州、西宁33个城市,通过了交通运输部组织的考评验收,并授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
为达到和满足国家级“公交都市”创建示范城市的考核要求,各创建城市在创建周期内,每年都需新增、更新、置换大量的城市公交车。据不完全统计,87个“公交都市”创建示范城市,每年新公交车的采购总量平均在3.5万~4.2万辆左右,占到了全国公交车新车采购市场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国家级“公交都市”示范城市的创建,同样给国内的客车行业和零部件配套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遇。
三、国家城市公交车安全技术标准颁布实施与客车行业的机遇
为不断提高我国城市公交车的主、被动安全性能和智能化监测手段,推动我国客车行业和零部件配套产业的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引导我国客车行业和零部件配套产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城市公交车的安全,交通运输部和相关部委先后出台颁布了《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JT/T-)等行业标准。
《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标准,作为公共交通领域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对各类公共汽车的安全性、节能环保、舒适性、可靠性等相关配置和性能指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JT/T-)标准,作为城市公交车主被动安全装置与智能监测系统配置规定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的一般要求,乘客门、应急出口、破窗装置、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车用灭火装置、电池舱自动灭火装置、电池箱灭火装置、易燃挥发物监测报警装置、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轮胎压力监测系统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购置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的专用安全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
国家每一项标准的出台,都将会带动我国客车行业和零部件配套产业的大规模技术升级,而每一次的技术升级都将直接推动我国客车产业的发展和客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上述两项标准也是迄今为止指导我国城市客运行业在运力结构调整与车辆技术选型使用,以及客车行业在城市公交车技术研发、产品技术升级与企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影响力最大的两个行业标准。
上述两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促进我国城市公共汽车的技术升级,推动我国客车行业和零部件配套产业的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提升我国客车行业整体的研发能力,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与客车行业的机遇
为加快改善我国的环境空气质量,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和美丽中国建设,年7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件,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国家在《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到年底前,重点区域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重点区域内其他城市的使用比例要达到80%。
国家新能源公交车政策导向的确定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发布实施,加快了国内各省市~年新能源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的进程。随着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发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及各省、市级人民政府,同步密集出台和制定各自管辖行政区域内城市三年(年~年)新能源公交车的新增、更新、置换计划与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见附表),并将新能源公交车采购所需资金纳入政府当年财政预算,由各城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与实施。
截止到目前,国内已有深圳、福州、广州、南京、珠海等多个城市全面完成了对新能源及纯电动公交车的置换任务。
随着国家对新能源纯电动公交车的大力推广应用,也加快了我国客车行业和零部件配套产业,特别是诸多一线品牌的整车厂和配套厂,对纯电动公交车电池、电机、电控“三电”核心技术的研发进程。经过诸多一线品牌整车厂和配套厂最近几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纯电动公交车的“三电”核心技术在可靠性、稳定性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电池的续驶里程也有了较大的提高,已基本上能满足公交车的日常运行要求。
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和国内新能源纯电动公交车的巨大市场需求,为国内诸多一线品牌整车厂和配套厂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综上所述,我国的客车行业和零部件配套产业要紧紧抓住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大好机遇,不断推进企业自身的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研发设计能力与科技创新能力,不断优化提升整车的生产工艺与产品质量,紧贴市场需求,研发设计生产出更多安全可靠、智能化技术含量高、车身造型靓丽美观的高品质城市公交车,使自己的城市公交车品牌能够成为各个城市的靓丽风景线,被争相选用,进而为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可持续发展与中国客车业的持续壮大做出努力!
注:此表摘录于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交都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交运发〔〕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