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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9 2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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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第一大案”二审宣判(裁定书全文):查获32万个比特币、万以太坊、亿个狗狗币

网络配图

导读

11月26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份案号为()苏09刑终号的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一审判决,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另有1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持续1年多,年5月,被告人架设搭建PlusToken平台并开发相关应用程序,开始从事互联网传销犯罪。该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幌子,承诺高额返利,吸引广大群众参与。

备受瞩目的是,原审判决扣押的数字货币依法处理,所得资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涉及比特币、比特现金、达世币、狗狗币、莱特币、以太坊、柚子币、瑞波等8种虚拟代币,折合人民币达亿元。

随着二审裁定书的披露,PlusToken一案的网络传销过程也被曝光,详情请看裁定书全文。

裁判文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苏09刑终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1(别名陈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7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8月2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昌国,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丁XX,男,年8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7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8月2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贺刚,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易文丰,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某某,别名谷X,男,年3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6月2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年8月2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绍芳,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女,年2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7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年8月2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悌兵,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1,曾用名陆XX,女,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8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27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年4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互联互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7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年8月2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承志,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2,女,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8月3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27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彭某1(曾用名彭X,别名彭XX),男,年1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韶山市,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12月11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7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8月2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陆某2(曾用名陆XX,别名陆X),男,年2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7月3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6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年12月2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年1月3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年5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年9月22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某,男,年11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锐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8月1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6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贺某某,女,年11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桃江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8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年1月3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1(别名XX),男,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7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年8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年1月3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彭某2,男,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韶山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6月2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年1月3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伍某某,男,年3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8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年1月3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2,男,年7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年8月3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年9月27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1、丁某某、彭某1、谷某某、袁某、陆某1、郑某、王某某、陆某2、贺某某、刘某1、彭某2、刘某2、伍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被告人陈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年9月22日作出()苏刑初44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陈某1、丁某某、谷某某、袁某、陆某1、王某某、刘某2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刘某2提出撤回上诉,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及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年初,被告人陈某1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某、王某某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并建立域名为******的网站,该平台A**于年5月1日正式上线。同时,被告人陈某1、丁某某、彭某1、谷某某等人成立了PlusToken平台最高市场推广团队——盛世联盟社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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