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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问答 » 问答 » 重审二审判决无罪承租人擅自转租并收取租金
TUhjnbcbe - 2022/11/8 2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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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夏辉于年3月1日起从李某处租用东莞市凤某镇三正财富新地大厦的二层A号商铺,双方约定租期至年2月28日止。年2月底,夏辉欲将上述商铺转租,被害人郑某1得知后便与夏协商转租的事情。郑某1提出要租用上述商铺三年。因夏辉与李某的租约期只剩下约一年,年3月7日,夏辉向李某谎称其准备与郑某1一起合伙做生意,并以此为由向李某提出续租。商铺两年的申请,李某以合同尚未到期需要考虑而没有答应,双方亦未签订续租合同。其后,夏辉应郑某1的要求组织李某与郑某1见面。郑某1与李某见面后谈及能否给夏辉续租的问题,李某表示在夏辉如约交纳租金的情况下可以给夏辉续租,郑某1后来还到物业管理处确认了李某的业主身份,后李某先行离开。同日,夏辉与郑某1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转租合同,并收取郑元。夏辉收取了郑某1款项后于同日返回湖南,后入职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日下午,郑某1以夏辉就涉案商铺未与李某签订续租合同而转租给他为由,要求夏辉回东莞处理此事并退还已收取的相关款项,但夏辉拒绝,郑某1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年1月14日,郑某1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立案起诉夏辉,夏辉在准备应诉期间被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常德市抓获。案发后,夏辉的妻子冼红玉退还郑某1元,并取得郑某1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年3月1日作出()东三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4月12日作出()粤19刑终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三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发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了本案,于年4月24日作出()粤刑初号刑事判决,再次认定被告人夏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8月6日作出()粤19刑终号刑事判决,撤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粤刑初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夏辉无罪。

三、无罪理由

本案经历“四审”,才最终判决夏辉无罪。一审、二审法院对于本案定性产生较大分歧。笔者通过梳理本案的争议点,探求无罪判决背后的法理依据。

(一)争议一:客观上,夏辉是否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郑某1签订合同继而骗取其钱财?

本案中,原公诉机关指控“夏辉伪造了一份其与业主李某的续签租期的假合同,向郑某1谎称租期可以到年2月28日”,这一事实的认定是回答上述争议问题的关键。

1.夏辉始终否认自己向郑某1出示续租合同

2.无相关合同物证

3.郑某1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有悖于常理

第一,郑某1首次在公安机关陈述时称发生于年3月6日,地点在涉案商铺,夏辉出示合同时夏某及几名女子均已离开。后来又改称发生于年3月7日上午11时许,地点在凤某镇沃某商场**的麦当劳餐厅,夏辉出示合同时夏某也在场。郑某1解释陈述前后不一致的原因是时间长,有些记不起来。第二,郑某1陈述夏辉向他出示的续租合同的租赁期为年3月1日至年2月28日。根据夏辉与业主李某此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夏辉租赁涉案商铺的租期从年3月1日至年2月28日。故按郑某1的说法,夏辉在其与业主的原租约还没届满即已提前一年再次与业主续约,此举显然与日常商业逻辑相悖。综上,因郑某1陈述的该节事实前后不一,既无相关物证、书证可予印证,又有悖于常理,不足采信。

4.证人王某前后证言不吻合,且其与郑某1存在利害关系

虽然证人王某在其证言中也称有看过夏辉向郑某1出示的与业主签订的续租合同,但王某的该次证言是在补充侦查阶段所作,其首次在公安机关作证时并未提及夏辉出示续租合同一事,于常理不合,且所谓的续租合同具体内容是什么王某并无提及。考虑到郑某1与王某二人当时是恋人,有利害关系,不排除王某后来作证所陈述的信息是来源于郑某1,故亦不足以据此而认定夏辉向郑某1出示过伪造的续租合同。

综合以上4点证据,不足以证明夏辉伪造其与业主李某的续签租期的假合同,并向郑某1出示,据此,不能证明夏辉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欺骗郑某1签订合同进而骗取其钱财。

(二)争议二:主观上,夏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夏辉在其与业主李某的合同还未到期时跟郑某1签约,系对真实权利作出让渡

物业租赁合同、李某证言证实案发前夏辉一直合法地租用李某的商铺,且合同约定在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夏辉可以将商铺转租。直至郑某1正式与夏辉签订租赁合同,夏辉仍对商铺享有约一年的租赁期,因此夏辉与郑某1签约是在一定的权利基础上对一定的权利作出让渡,并非凭空与郑某1签约。

2.夏辉主动请求与李某续约两年,努力使自己具备与郑某1签约的条件

李某、夏辉共同证实夏辉与郑某1签约前,夏辉主动找到李某请求李给其多续约两年,即夏辉在得知郑某1签约要求的情况下,为了能达到郑的要求,已循合法途径主动作为并试图使自己具备与郑签约的条件。虽然夏辉向李某给出的请求续租的理由是虚假的,但这只涉及夏辉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诚实履行的问题,与郑某1无关。况且,李某最终也没有因夏辉所称其与郑某1合伙做生意而同意给夏续租。

3.为了与郑某1签订转租合同,夏辉已尽了足够的告知义务,郑某1并非受了夏辉的欺骗陷入错误认识而给钱夏辉

综合本案夏辉、李某、郑某1以及郑某1的恋人王某的说法,夏辉已向郑某1披露了披露签约的相关事项,郑某1在与夏辉签约前应当知道夏辉并未与李某签订续租合同。且郑某1还称即使要向夏辉交纳入场费、押金及每月元的租金,其仍觉得条件可以接受,故郑某1向夏辉交纳相关款项是基于其充分获悉商铺产权现状、可租赁期限、相关风险及可期待利益的情况下实施的,并非因夏辉虚构了一定的事实使郑某1陷入错误认识而实施。

综合以上夏辉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夏辉收取郑某1款项后是否恶意逃匿?

夏辉在其供述中稳定供述称与郑某1签完合同后即乘火车返回湖南上班,并没有蓄意逃匿。并且在案证据可以印证,夏辉之所以不回东莞与李某签续租合同,是因为原合同尚有一年才到期,李某也口头答应只要正常交租到期后可以续签;若郑某1正常履行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可由郑直接向李某交租,若郑某1不交,李某仍可从其交纳的押金里扣除。

综上,夏辉并非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郑某1签订合同继而骗取租金,其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小结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定性问题上产生分歧,最根本的是对于全案言词证据的审查和把握标准不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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