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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8/23 10:29:00

一、引言


2.强化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首先,对容易产生争议的领域如职务发明及其原始归属和后续改进技术归属、合作发明归属等进行法律规范,在适用“约定优先、公平自愿”的前提下,对未做事先约定的合作各方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进行一般性规范。其次,立法明确规定科技成果的运用应向产学研合作创新领域进行适当倾斜。对于利用国家项目基金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在取得知识产权后可以将其以独占或非独占的方式许可给他人使用,而被许可人应当是产学研合作一方。对于一些缺乏自主实施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涉及到其名下的科研成果转让时,产学研合作一方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最后,对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应当法定化。对科技成果的评估目前还缺乏一个统一科学的标准和依据,因此评估价格往往受到合同当事人的诚信、心态等因素的很大影响,这会导致对技术评估的不准确性,成果转化出现障碍。因此现阶段应制定知识产权评估的法律依据,对评估标准、评估办法、评估程序、技术定价的一般原则等内容作出规定,使得当事人在进行成果评估时有既定程序和法律依据,防止评估过程中的价值背离现象和各方利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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