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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第一人民医院擅改手术致人病亡拒绝道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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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医患关系也不断改善,广大人民群众都享受到了医疗卫生的进步成果,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全面提升。近日,医院未找家属签字手术致患者死亡,涉事医生被严重警告处分暂停执业半年,家属追责获赔92万,时代价值彰显无遗。

无独有偶,医院同样发生类似事件,家属却连一句道歉都没有得到。年8月,李某因为头疼就医院检查身体,医生先是要求服用药物治疗,后又要求住院观察并进行手术。

期间,患者做了包括CT、核磁共振等一系列术前检查,均未查出动脉夹层和闭塞,而是在脑保护伞下颈动脉经皮植入和脑血管造影手术中才发现存在问题,但是当时医生并未告知家属,自作主张变更方案继续手术,最令人诧异的是医生还擅自改变了手术方案,同样家属毫不知情,更别说协商和同意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事后家属询问为何如此草率,医生解释道:“凭借自己的经验可以改变手术方案,这类手术也可以继续进行。”生如薄冰,一步即碎,命如蝉翼,忽然而已。果不其然李某刚一离开手术台就腿部出血,紧接着出现头晕头痛,随后便是颅内大出血,当时患者疼痛难忍多次向护士求救,得到仅仅是拿来的两片止疼片,直到医生过来检查意识到情况严重,过后才发现是颅内大出血,最终不幸逝世,未经院方许可永远医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万事无不尽,徒令存者伤,作为一个子女,最凄凉的不是未尽基本的人伦之孝道,而是连这种选择的权利都没有。怕伤神偏伤神,又遭佳节更乱神,欲断魂难断魂,岂惹郎中愈销魂,沉沦在自责的悔恨深渊不能自拔的家属,医院讨要真相,院方给出的手术记录显示已告知家属并沟通,否认事故责任。然而相关录音则表明,医生承认没有及时告知,同时也承认如果不做这个手术患者现在人还健在。家属提出质疑:第一,术前身体检查为何没有查出夹层,在没有正确的身体评估前提下,就可以更换夹层支架这种高风险的手术?第二,手术过程中发现了主动脉夹层,此时告知家属也为时不晚,可是院方依旧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是隐瞒了真相凭借自己的经验私自手术并伪造病历歪曲事实;第三,手术过程中医生未经家属签字同意,就随意改变手术方案,属于侵害了家属的知情权,最终是因为医生的自作主张而导致了患者的死亡结果,种种行径是否涉嫌败德和违法?

据悉,医院是湖南省四大区域医疗中心之一的三级甲等的“医院”,始终坚持为了履行医学使命无怨无悔不惜牺牲一切的精神气魄和严谨求实责任至上的职业品质,拥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强大的医资力量。提高医德素质和人文修养需要全社会从生命抗争的意义出发尊重医护人员的局限性和容错率,共同促进和构建和谐公平的医患关系。医者心魔怔,药石也无生,

目前,李某家属已经向当地卫健部门投诉,然而院方至今歉意全无麻木不仁,也不谈怜悯之心连一句敷衍的节哀顺变都不肯吐出,期望每一个失去亲友的家属都能得到妥善解决,拥有一个坚强下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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